“隔墻售電”正式開啟?江蘇下發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發表時間:2019-12-16 14:02 近日,江蘇能源監辦發布關于印發《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據通知顯示,為進一步規范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加快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本規則適用于江蘇現階段開展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應嚴格遵守本規則,誠信自律,不得操縱交易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市場主體有自愿參與、自主交易的權利。 此前業內人士分析意見稿認為,“過網費”定義不清,有可能成為隔墻售電的阻礙,而此次正式稿中有了相關變動。 相比較意見稿,刪除了用戶“自主交易,自主決定進入或退出交易市場”的規定; 在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中,由意見稿的“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等改為“按規定收取‘過網費’”等 ; 刪除了“省發改委可根據用戶側峰谷分時電價損益情況統籌考慮峰谷電價調整”的內容; 分布式發電項目當月上網電量超出當月市場化交易實際結算電量部分,由電網企業按“當年對應標桿電價收購”改為按“當年對應基準價收購”。 當月分布式交易結算電量低于交易約定的分月電量計劃時,用戶實際用電量或分布式交易分月電量計劃的取小值超出結算電量部分,“由用戶以保底供電的價格向電網企業購買”改為“由用戶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買。”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和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后”改為“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和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由所有市場主體共同分攤相關費用。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集團)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  為加快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規范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2150號)、《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蘇監能市場〔2017〕149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來源:江蘇能源監辦  |